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息计算截止日应当严格依据借款协议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确定。若合同对于应支付利息的时间范围具有明晰的规定,则利息的计算截止日即为该约定的时间点。反之,若合同中未对此有所表述或表述模糊不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借款期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在返还借款时需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情形下,应当在每年的付息期满后进行支付,而在此之前,剩余的不足一年的时间内,仍旧需要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或者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截止日应当为借款人实际偿还借款之日。若借款合同中有针对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贷款人带来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相当,其中包括了合同履行完毕后可预期的收益;
然而,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综合来看,利息的计算截止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如若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则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