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公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非必须经过的法律程序。若涉案者及相关方能够针对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则无需启动司法诉讼程序,有关保险公司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进行赔偿金的发放。对于机动车辆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若因该车辆负有规定责任而导致受损害后果产生,我们应先由负责交强险投保的保险人依照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进行相应赔偿;如仍存在补偿缺口,再由负责商业险投保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补充赔偿;若仍无法完全覆盖损失或未曾投保商业险,则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办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