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犯罪主体和行为方式而异。以个人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及以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及以上者,均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