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污染环境犯罪案的处理过程中,假设涉事企业主逃离现场,是否可以对工人进行拘押,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细致分析。如若涉案工人对环境污染行为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例如亲自参与了污染活动的策划和执行,甚至于在明确知晓污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选择积极加入,那么对他们采取拘留举措将是合理且合法的。然而,假如涉案工人在毫不知情或受到他人威胁恐吓的情况下仅从事了少量的支持性工作,那么此时对他们进行拘禁或许会被视为不合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