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被移交至公安机关的时效性时,通常情况下,应自犯罪嫌疑行为被发现的那日算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完成移交手续。这主要是由于环境污染罪行对我们共有的环境以及生态系统所造成的严重破坏。适时地将此类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有助于他们迅速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这些犯罪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若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及时地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