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污染环境罪之从犯在定罪量刑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为,其量刑标准应当相较于主犯予以适度减轻或免除。这是因为从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性的角色。
然而,对于污染环境罪从犯的量刑裁决,必须全面考量案件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所引发的实际后果、以及从犯在实施罪行过程中的参与度及其事后表现出的诚恳忏悔等等众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