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污染环境罪的范畴中,犯罪客体通常围绕那些受刑法重点保护并为污染环境行为所破坏的环境要素以及其相关资源展开表述。这些犯罪客体既包括但又不局限于大气、水、土壤、森林、矿产等自然环境要素。污染环境罪的设立宗旨在于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性,因此,其犯罪客体的涵盖范围相当宽泛。只要是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且可能因为污染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环境构成部分,均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犯罪客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