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技术侦查对 A 案件使用时发现了符合 B 刑事案件的证据,且 B 案件也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一般情况下这个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后 B 案件可以使用。具体如下:
1.?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
- 关联性方面:该证据必须与 B 案件的犯罪事实具有实质的关联。如果证据能够合理地证明 B 案件中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那么在关联性上是符合要求的。例如,在 A 案件的技术侦查中获取的一段通话录音,其中提到了 B 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计划或相关犯罪行为的具体信息,这种情况下该证据与 B 案件具有关联性。
- 合法性方面:技术侦查措施在 A 案件中的使用是经过合法审批和程序进行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 A 案件中技术侦查的实施符合《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那么该证据在合法性上有一定的基础。对于 B 案件而言,也需要确保其本身适用技术侦查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和审批程序的。
2.?证据的移送和保护措施:
- 证据的移送:如果要将该证据用于 B 案件,必须随案移送。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随案移送,以便接受法庭的审查。未随案移送、未经法庭审查的证据,不具有诉讼证据的性质和功能,不能作为 B 案件的定案根据。
- 保护措施: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调查、侦查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具体写明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方法等。
3.?法庭的审查和质证:
- 法庭审查: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在 B 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该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程序,控辩双方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辩论和质证。如果证据能够经受住法庭的审查和质证,并且被法庭认可,那么可以作为 B 案件的证据使用。
- 庭外核实:如果当庭调查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可以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