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犯罪的案件中,检察院前往与当事人接触,这往往是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查证相关证据,同时也需要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其应享有之权利及承担之责任。在此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将会针对案件的核心细节向当事人提出详细的询问,以便确保案件事实及其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如果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检察院的调查工作,并诚实地陈述相关情况,那么这将有可能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若当事人有意隐瞒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陈述,则可能会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