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立案工作往往需要收集以下几方面的必要资料:首先是信用卡的实际使用情况,具体涵盖了其消费纪录和还款情况等重要数据,这些都是为了揭示潜在的信用卡使用行为的异常特征;
其次,来自各大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提供的详实报案材料,详细地描述了信用卡遭受欺骗活动的具体经过;第三部分则要求能够明确证明犯罪嫌疑人员身份的所有材料,例如身份证复印件等;此外,还需要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例如了解案件详情的人士所做的陈述;
最后,可能涉及到的与诈骗行为有关的通讯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也应作为立案所需的重要证据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