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公款罪系指具备特定身份之人运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国家所拥有之款项挪为私人用途者,其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谋取私利等行为,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甚至达到法定上限,至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偿还的行为。在法庭审理此类案件之际,审判机关会特别关注并强调如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从公共利益出发看,公款具有无可替代的公益性质,不容任何形式的破坏或侵犯;
其次,挪用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带有明显的违法性质;
再者,涉案金额以及持续时间对于最终定罪量刑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此外,被挪用资金的追回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亦是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最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