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环境污染罪的主观因素通常呈现出有意为之或者疏忽之态。前者主要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情况,即在明知自身行为将导致环境污染的不良后果的前提下,依然抱有期望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则是指应当事先预见到自身行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做到这一点,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此种可能性,却过于自信地认为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加以规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