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公安局收到有关犯罪行为的报告之后,假如判断存在实施犯罪的事实,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应该立刻展开立案程序。
至于所有关于犯罪行为的报告、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相关资料,公安局必须依据其管辖权限,迅速地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发现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反之,若判定无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极其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不应予以立案,同时也需向控告者告知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过仔细审查,如确认符合受理条件,应决定立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自诉人或其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