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转账记录与口供于特定情形下可充当证据,然而,仅靠它们通常不足以对嫖娼行为单独作出定罪裁决。嫖娼行为的定罪要求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仅仅存在转账记录和口供时,或许存在其他合理的阐释。不过,倘若这些证据能够与诸如证人证言、现场抓获情形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从而形成严密的证据闭环,那么便存在定罪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