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若案件被驳回起诉,当事人享有再次起诉的权利。
驳回起诉这一司法行为,是法院判定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所致,例如存在原告不适格、被告不明确等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对相关问题予以纠正,且达到起诉条件后,便能够再次提起诉讼。
与之相对的是驳回诉讼请求,它是法院在经过实体审理之后,基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而作出的驳回决定。一旦诉讼请求被驳回,就意味着案件在实体层面已经得到处理。此时,当事人若基于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法院通常不会予以受理,除非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驳回起诉后存在再次起诉的可能,而驳回诉讼请求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次起诉,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方可再次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