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那些患有严峻病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处于孕期或是尚在哺育婴幼儿阶段的妇女,若针对其实施刑事诉讼期间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决定。同时,被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应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