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若在此期间内无故意犯下新的罪行,则自二年期满之日起,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然而,若罪犯确实展现出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在二年期满之后,其刑罚将进一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对于那些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经历了多次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同样地,对于那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言,尽管他们已经历过多次减刑,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仍应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期限,且总计不得少于十五年。然而,具体的服刑年限会根据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而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