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贩卖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通常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销售者必须明确知道其所售食物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其次,销售者必须清楚地了解到其所售食物是由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而成的。只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有可能触发立案程序。例如,即便销售的数量相对较小,但如果因此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如导致他人中毒或重伤等,那么同样会被视为符合立案条件。除此之外,如果销售者存在多次贩卖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也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