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中国,如果有人因参与非法赌博活动而遭逮捕,并且可能面临长达三至四年之久的刑事处罚,那么这通常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情况。例如,如果某人将赌博视为其主要的生活方式或经济来源,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视为“以赌博为业”;或者,如果有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赌博活动,并且组织者从中获取了超过五千元的抽头渔利、赌资总额达到了五万元之多,以及参与赌博的人数超过了二十人,那么这种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聚众赌博”。此外,如果一个人开设某种形式的赌场,包括但不限于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在赌博网站上担任代理人,并接受投注;或者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等行为,都可以被认为是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然而,具体的罪犯判决和量刑结果将会考虑到多种因素,如赌资的规模、参与赌博的人数、非法所得、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