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依赖转账记录进行诉讼并非不具有可行性,然而其所潜藏的潜在风险亦不容忽视。尽管转账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揭示资金的实际流动方向,但是倘若缺乏其他有力证据以供佐证,那么便难以清晰地界定该笔转账究竟系借贷、还款抑或其他经济性交易活动。然而,若经由合理且充分的阐释及说明使法官足以信服该笔转账乃应予返还之款项,则诉讼获胜仍有相当大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