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凭转账记录的确是具备签署诉讼状的资格,然而这并不排除证据可能尚不足够充分的可能性。转账记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揭示资金流动的方向,但是要构建起一个完整且有力的证据链条,还需要其他辅助性的证据加以补充,例如双方就借款或者交易事宜进行的聊天记录、短信往来、证人证言等等。在缺乏这些额外证据的情况下,胜诉的几率相对于拥有全面证据的情况而言,将会有所降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