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盗取、行贿、欺诈、威胁、非法入侵电脑或其他不当手段擅自获取拥有者商业秘密的行径;将以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公开透露、授意他人使用或者对其进行授权使用;违背保密协议或未遵守拥有者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相关规定,擅自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自身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对于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行为的存在,仍继续获取、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