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贷双方并未对借款期间应收取的利息及期满时间作出任何明确约定,在此前提下,出借方向法庭提出请求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往往难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然而,当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出借方则有权向其索求逾期利息。关于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双方已有事先协议,则按照协议条款执行;若未作明确约定,则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加以确定。总的来说,在无明确约定借贷利息与期限的情境中,出借人在借款期间通常无法针对利息求偿,但若逾期还款事件发生,则可依法主张相应的逾期利息权益。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