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追尾事件往往是有迹可循的,通过对监控录像的查阅,我们可以更准确地推断出事件责任方以及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案件当事方都有权利向交通警察部门提出请求,由警方来判断是否应当启动监控的调查工作。如果该监控录像是在公共场所内设置的,交通警察部门有权直接进行调阅。但如果是私人场所的监控录像,可能需要涉及到的部门协同配合或者取得录像所属者(业主)的知情并同意。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