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法庭下达传票之后,倘若未能成功地传达至受案人手中,法院常采用其他途径施行送达动作,例如公告送达等。然而这种情况并不能直接致使受案人承受法律制裁,除非其知道自己面临诉讼,仍然故意规避送达,从而使得相关事宜无法正常展开审理。在此过程中,如若受案人事先得知被提起诉讼,仍然故意躲避传票送达,有可能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譬如,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由于受案人未能亲自出席庭审并为之进行申辩与举证,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