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划分中,所谓“同等责任”,往往就是指事故中的各有关方当事人,其各自所犯的过失对于该事故的最终产生起到等同的决定性作用,并且这些过失在定性上的严重程度亦互不相让。此种情景下,“同等责任”便意味着各方当事人需在事故所导致的所有损失中,共同承担相等份额的赔偿责任。例如,当事故双方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且难以明确区分谁为主导、谁为从属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承担同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