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当涉及到房屋或土地等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如出售、抵押等各类处置行为时,往往会要求男女双方均需签署相应证书。这一作法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夫妻各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的公平以及自由的处置权利。
然而,如果有可靠的证据能够明确证实某处不动产实际上仅仅归属于配偶中的任意一方,那么在执行此类财产的处理过程中,或许就不需要另一方的签名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