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欲证明夫妻因感情破裂而分居,则需从多个方面搜集证据。例如,双方订立的分居协议;一方于外居住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水电缴费单据等;居委会、物业所开具的居住证明;亲朋好友出具的证人证言等。
此外,双方有关分居事宜的沟通记录,像短信、邮件等同样可作为证据。总归而言,证据应当能够明确反映出双方系基于感情问题而非其他因素分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