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确立环节主要包含三个关键要素:
第一,须有存在客观真实的商业秘密,此概念是指该类信息并未被公之于众,却又能为产权拥有者带来丰厚经济利益且同时具备实用性,并且已经过权利所有人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其次,侵权方必须采用非法的途径获取、公开、运用或者同意他人对权利所有人持有的商业秘密进行此类活动,如采取盗窃、诱惑、威胁等不道德的手段。
最后,侵权行为必须给权利所有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