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通常为自发生损害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在此期间内,受害人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之民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自受害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责任人之日开始计算。若存在特殊情形,经审判机关依权利人申请审查批准后,亦可对诉讼时效予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