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你参与了行政诉讼,有时候你可能会发现,有些人被遗漏了,他们本应该也来参加这个诉讼。这时候,你就得去找法院,说明情况,申请让这些漏掉的被告加入进来。或者法院觉得这些被告必须加入,但你却不想他们加入的话,法官可能会自己决定把这些被告加进来。还有就是,如果有好几个政府部门一起做了某个行政行为,但是你只告了其中的一些部门,那么法院可能会要求你把所有参与这个行为的部门都告上法庭,作为共同被告。总的来说,要想让别人成为被告,得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行,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案件审判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