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合同诈骗罪故意的认定过程中,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行为人是否明确认识到自身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根本无意履行该合同;其次,这种认识是否导致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采取虚构单位或冒名使用他人名义来缔结合同;再者,即便行为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如果其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利用其所掌握的优势地位引导受害方继续签订和实施合同;最后,当行为人获得受害方支付的货物、款项、预付款项或担保资产后,是否存在着秘密逃逸的意图与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