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众多的刑事案件中,涉嫌制作毒品而又未能得逞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主要是由于制造毒品这种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尽管在实施过程中未能成功完成,但其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威胁仍不容忽视。然而,若在此类案件中出现了具有特定性的情形,例如犯罪嫌疑人体质状况不佳,患上重疾无法独立生活;或是处于妊娠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等,在确保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的前提下,取保候审也是可以考虑和尝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