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下,公司为其股东偿还债务并不构成侵占罪行。然而,若在公司遵循合法及规范原则、同时存在明确规定或决议的前提下为股东偿付债务,此举往往被视为合理的商业决策。然而,如果公司的管理者未按照法定程序,擅自做出将公司资产用于代偿股东债务的决定,进而对公司及其余股东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定为其他相关罪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