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侵占罪这一犯案类型,单位通常无法自行发起诉讼。侵占罪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是从客观方面来看,实施了将部分或全部委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失物品或是埋藏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第三,在行为人拒不归还所占有的他人财物、遗失物品以及埋藏物的程度上规定为数额较大。在这种情况下,自诉的主体往往会被定位为受害者本人。
然而,作为一种组织结构形式,单位并不具备诸如自然人般鲜明的主观意愿以及行为能力,因此对于直接以单位身份提出侵占罪诉讼一事显得较为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