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贪污罪的行为人属于一种特定性质的个体,他们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处于国家机构内部或在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公职人员;
第二类则是接受了国家机关、拥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
在上述两类人员中,所谓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实是指专门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构及其附属事业单位内担任公职的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在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此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此基础上,还可能会派遣其员工前往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活动。
最后,还有一些人员是依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实现公务目的而进行相应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