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涉及的抚养费用问题时,我们必须深入地研究子女的真实需求、双亲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的普遍生活水平。若一方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们应按照自己每月总收益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这个人同时承担着两个或更多孩子的抚养责任,那么他/她所应该付出的抚养费用比例可以适当上调,但是一般情况下,最高不能超过每月总收益的百分之五十。在特殊情况下,如存在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者,那么抚养费用的金额便可根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与之相关行业的平均收入来进行衡量,参照上述既定比例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