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无资格驾照驾驶的违规者处以十五日的拘留期并不属于典型的刑事处罚范畴。一般来说,这类违法者所收到的拘留处理往往被视为一种行政性的处罚方式,这是由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即公安部门)所实施的针对那些有悖于行政规章制度、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行为公民进行的人身自由限制惩戒。
然而,相较之下,刑事处罚则主要是针对犯下严重罪行的人群而施加的法律制裁,这种制裁由于其性质及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远超行政处罚,并且通常需要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执行和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