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司法领域,被法庭定为强奸罪行的罪犯,通常难以在服刑过程中完成监外执行。
然而,若罪犯患有重大疾病且需接受治疗、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及生活无法自主,同时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其健康及社会造成危害,这种情况下,可批准实施监外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符合法律规范及其程序要求,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决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