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遗产继承权的行使顺位划分成了两大类别:
首先,是为第一顺位: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中的子女定义则较为广泛,涵盖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孩子、未婚生育的子女、通过收养合法确立亲子关系的子女,以及有着法律认可的抚养监护关系的继子女等各类情况;而说到父母,则包括亲生的父母、通过合法收养程序确立亲子关系的养父母,以及同样具有法律认可的抚养监护关系的继父母等人。
其次,是为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既包括与父母同源的兄弟姐妹,也包括与父亲或母亲不同源的兄弟姐妹,还包括通过合法收养程序确立亲子关系的养兄弟姐妹,以及有着法律认可的抚养监护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各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