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之中,被认定为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之人员,通常包括那些对造成环境污染之行为负有直接组织、领导以及决策等诸多方面职责的人士。例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执行长及环境保护事务主管等相关人员,倘若他们直接主导或者具体实施了引发环境污染的行为,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那些直接参与到环境污染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工作人员,诸如操作污染设备的技术工人、负责污染物运输与倾倒的相关人员等等,同样有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必须要全面地考虑到他们在环境污染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观上的过失等多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