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指控,若被告中间人确凿无辜且自身对此事毫不知情,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受到刑事制裁。这里所提到的"不知情"的概念,实则代表着该中间人并未蓄谋或疏忽犯案,其行为并不满足环境污染罪的法律定义中所包含的主观要件要素。而环境污染罪,即为对某些重要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在违反了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的前提下,涉及向环境中排放、倾倒乃至处理含有放射性物质、传染病毒、有毒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等行为,此类行为可导致严重的生态破坏及人体健康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