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环境条件下,公司如产生负债问题,其股东同样有可能被共同申诉。此现象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即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需以其所有资产来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而股东则仅需根据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然而,若出现如下几种特殊情况,股东便有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首先是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出资义务;
其次是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
最后是公司人格否认,即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利用逃避负债行为,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失时,股东也将面临类似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