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当地公安机关尚未正式启动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并完成相关的笔录记录工作,我们无法仅依据这一点就断定当事人已经触犯法律涉罪。在此种情况下,评估当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多个层面的要素进行全面考虑。
首先,公安机关收集笔录资料的初衷可能仅仅是为了对相关事件进行初步的调查与了解,以便确定是否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以及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展开立案侦查。
然而,在这个阶段,我们暂时无法得出被调查对象确实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结论。
其次,在判定某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收到的各类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应依照各自的管辖权限,迅速进行审查。如经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即予以立案;反之,若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同时需向控告人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若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