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高空抛物事件的责任承担主体,需依据相应情形予以确定。若能明确实际抛掷物品之人,则该人为侵权行为之责任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若难以判明具体侵权行为人,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自身并非侵权行为实施者,否则由有潜在加害可能性的建筑物使用人均应做出对应金额的赔偿。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等建筑物管理者亦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预防高空抛物现象,倘若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职责之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