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案件于上诉之后的判决结果产生的时间跨度将受到案件独特性质和具体情节的影响而表现出多样化。通常而言,上级法院在接受并审理任何对原初法院裁决持异议或申诉的案件时,两个月之内应对该案进行完结。
然而,若案件涉及到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或者同时存在着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亦或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那么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期限至四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的,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审审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