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四年前的资金往来记录在特定前提之下,仍可作为发起诉讼主张所需的直接证据。这类货币转移数据,作为一种电子形式的凭证,具备了无可辩驳的实证案件事实的潜力。
然而,需要着重强调其法律有效性、实体真实性以及与案件实际情况之间的关联程度。若资金转移记录体现得清晰明了,且能与其他众多证据相互认证支持,从而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的证据体系,那对于证实相关法律事项的衔接和联系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资金往来记录的证明力度难免会遭受一定程度的削弱,这主要源于可能出现诸如数据遗失、被恶意修改等不可预见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