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离婚之诉中,关于如何分配处理夫妻间的共同债务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精准判断。当夫妻存在共同债务时,通常情况下,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比如,若夫妻双方均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或有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务便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某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欠,且此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笔债务一般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