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来说,若涉及到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已经与其加害方进行过两次以上的和解谈判并且形成了相应的协议,且该协议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寻求进一步的赔偿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然而,倘若出现了新的证据表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远远超过了先前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或者发现和解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存在着欺诈、胁迫等足以导致协议被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那么受害人仍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