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仅由被告方提出上诉的案件。若案件为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则该原则并不适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倘若仅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对于其他未上诉的同案犯也不应施加重于原量刑的刑罚。
再者,当原审判决认定罪名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确凿,然而所处刑罚明显过轻,应施以附加刑却未予以适用时,亦不可径行加重刑罚并适用附加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